王某某、葛某某、王某一伙利用租地堆砂的幌子,大肆盗采地下的河砂,日前,我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,判决王某某犯非法采矿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,并处罚金二十万元,判处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,并处罚金十五万元,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,并处罚金十万元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: 2018年8至10月,被告人王某某、葛某某以租地堆放从水务部门拍得的河砂为名,先后租用黑石渡镇戴家河村赵某某、陶某某等人土地,于夜间利用大型机械盗采所租地地表下河砂,两处共盗采河砂合计8389.97立方米(11527.35吨),价值601728元,同时邀约被告人王某在现场从事管理、调度或帮助望风。
法院认为,三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,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,情节严重,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。被告人王某某、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是主犯;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是从犯,予以从轻处罚。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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