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前,我院作出一审判决,因犯开设赌场罪,被告人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,并处罚金十五万元;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,并处罚金十万元;郭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,并处罚金五万元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:2018年6至7月,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告人郭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多处农户家开设赌场,安排梅某某、王某某等人(均另案查处)负责接送人员、望风、抽头、放高利贷等事项,被告人从中非法获利约2万余元。案发后,被告人朱某某于8月14日被取保候审。取保候审期间,被告人王某某、朱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,又在经济开发区开设赌博游戏机房,通过以钱买分、以分退钱的方式供人赌博,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。经查其中通过微信、支付宝收支赌资505180元。
法院认为,三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,开设赌场,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。被告人朱某某曾受过行政处罚,且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开设赌场,均应酌情从重处罚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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