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我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,被告人刘某某、张某犯贩卖毒品罪,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十个月,并处罚金各五千元;被告人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四千元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2020年5月,被告人刘某某、张某在霍山县某镇先后两次向他人贩卖冰毒共2克。被告人付某先后两次容留张某、赵某某、朱某某在其所有的车内吸食冰毒。
法院认为:被告人刘某某、张某两次向他人贩卖冰毒共2克,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;被告人付某两次容留多人在其车上吸食毒品,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。被告人刘某某是累犯,应从重处罚。法院依照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,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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